央视网消息(新闻联播):DesireinTemptationoftheBody未修正 今年8月23日,辽宁省委第三巡视组向鞍山市委反馈了巡视情况。反馈支出,巡视中,巡视组发现和干部群众反映了一些问题。在“四个落实”方面主要是: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、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要求不扎实、不全面,振兴发展仍需持续用力;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不深入、不到位,纵深推进力度不够;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扎实、不严格,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党建工作水平有待提升;落实巡视、主题教育等问题整改不规范、不彻底,持续推进力度不够。在营商环境方面主要是: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深入,履行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有差距;诚信政府建设有差距,打造履约践诺的信用环境不够到位;司法权力运用积弊较深,打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亟待加强;行政执法权力运用不够规范,打造文明规范的执法环境仍需持续用力;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够深入,打造阳光便利的审批环境仍需持续优化;监管权力运用不规范,打造简约高效的监管环境存在短板弱项;中介组织管理有缺位,打造中立诚信的中介环境仍需持续完善;幕后交易整治力度不够,打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隐患突出;干部担当作为不够,打造用心贴心的政务服务环境有待加强。同时,巡视组还收到反映一些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,已按有关规定转交有关部门处理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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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的暑期工遭遇被乱收费、扣工资等情况,有的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后面临责任认定难题。专家表示,强化用人单位责任是预防权益侵害的关键举措。
“招聘平台上写的是‘奶茶店暑期工’兼职,面试时我却被要求签订租车协议。”前不久,来自广东深圳的高中毕业生小李向《工人日报》记者反映,今年7月初,她通过某招聘平台看到一则暑期工兼职信息,宣称“日结”“高薪”。随后,对方将小李引导至某工业园区面试,告知其实际工作为外卖配送,且“必须花699元租用指定电动车才能上岗”。
小李的遭遇并非个例。招聘信息模糊、薪酬承诺落空、身份认定争议、意外伤害责任划分难等问题,让一些暑期工面临维权难题。
暑期工的薪酬究竟该如何保障?“勤工助学”与“正式工作”的法律边界在哪里?遭遇意外时责任又该如何划分?《工人日报》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。
工作一个多月到手只有500元
“招聘人员说,租车费用是每月699元,如果当月跑够600单可以免月租。”小李告诉记者,她发现工作与招聘信息不符后本想退出,但对方称“很快就能赚回租金”,并以换电池方便、送单效率高等为由建议小李租车。
小李与指定车行签订了纸质租车合同,并通过小程序下单租车。“我骑着租来的车,一晚上才跑了两单,和家人沟通后才意识到,对于新手来说,每月600单的免单指标很难实现。”小李说,租车次日她要求退租时,车行拿出合同声称“双方自愿签署”“租一天也是按一个月收费”,并以此为由拒绝退费。
小李与多名兼职学生认为,招聘单位及车行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、构成欺诈,随后共同维权。最终,在当地警方和社区的帮助下,小李等人拿回了租金。
类似的以签订合同为由收取费用、扣工资的暑期工兼职陷阱并不鲜见。2024年7月,小陆进入某公司担任暑期托管教师,工作一个多月后,原本按劳务协议应得收入3086元,到手却只有500元。
公司对此给出的理由是,小陆的部分工资被用以抵扣水电费,同时其工作时长未达标准,还存在家长投诉情形,公司有权根据协议扣除部分工资。
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认为,案涉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,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,判决该公司支付欠付小陆的劳务报酬2586元。
如何保障暑期工薪酬待遇?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副教授范丽娜看来,应当根据不同用工关系采取差异化策略,在劳动关系框架下,用人单位应遵守最低工资标准、加班工资等规定,即使是短期用工,也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报酬。在劳务关系框架中,工作通常具有临时性、灵活性强等特点,此时应当进一步明确约定工作内容、时间、报酬标准以及支付方式。
暑期工算不算“员工”常引发纠纷
《工人日报》记者梳理公开案件发现,近年来,关于“暑期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”的纠纷频现,关系到劳动者暑期工作期间的薪酬待遇、违约赔偿、意外伤害权益保障等关键问题。
在校学生小张将暑期时他所工作的传媒公司诉至法院,只为弄清:自己和传媒公司之间究竟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务关系?
2023年,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小张暑期在一家传媒公司担任主播,双方签订《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》。其后,该公司负责安排小张的全部直播工作及商业活动,为其结算工资并对收益进行分成。
两个月后,公司以小张违约为由停止其工作。认为自己被欠发工资、提成、违约赔偿金的小张诉至法院。
“案涉传媒公司知晓小张为在校学生,到公司工作是为了打暑期工,双方无主播合作经纪之意向。”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,因小张自主决定直播的内容、形式、场所等,该公司对小张的管理和控制明显较弱,双方属于劳务合同关系。最终,法院判决该传媒公司支付小张劳务报酬2400余元。
“需要结合具体用工形态判断劳动用工关系。”范丽娜分析认为,暑期工所涉的劳动用工关系一般可以分为三类:第一类是劳动关系,对于已毕业且不再继续学业的学生,若其工作符合“从属性劳动”三要素,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;第二类是劳务关系,大多数在校大学生的暑期兼职被视为劳务关系;第三类是实习关系,即由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实习或社会实践,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,而是教学活动的延伸。
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表示,相较于经学校组织的“实习”,学生自己找的暑期工“兼职”存在认定劳动关系的空间。
遭受意外伤害责任如何划分
2024年高考过后,勤工俭学的小杨担任某乳业公司的商场临促暑期工。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,该公司也没有为小杨购买保险。
同年7月15日工作期间,小杨在去仓库取货时,不慎从取货楼梯上坠落摔伤,后住院34天,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。因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未达成一致,双方对簿公堂。
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。法院认为,小杨在从库房取货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而该乳业公司在招聘临促人员时未签订合同、未给临促人员购买相关保险,在管理制度上存在过错。结合双方过错程度,法院酌定由该乳业公司对小杨的经济损失承担70%的赔偿责任。
“对于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,一旦发生工伤,可按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。”范丽娜表示,对于大多数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暑期工,维权依据主要是我国民法典。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范丽娜表示,强化用人单位责任是预防权益侵害的关键举措。“此外,学校前置教育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。政府监管与服务同样不可或缺,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暑期工集中行业的重点检查,严厉打击不签协议、不买保险、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,建立黑名单制度,对多次违法、恶意侵犯暑期工权益的用人单位,列入失信名单并予以公示。”
“劳动者应到正规机构参与暑期实践,对于不签合同、不买保险的暑期用工单位要谨慎对待。”张爱东提醒,暑假工应提高防范意识,留存建立用工关系的证据。此外,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合同,约定工作时间、地点、报酬支付方式、劳务范围等事项。若未签订劳务合同,也应当通过聊天记录、录音等方式留存证据,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。
本报记者 陈丹丹
(工人日报) 【编辑:张子怡】